参加志愿服务将可享受多项激励优待。近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将志愿者的星级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并可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
修订草案共四十四条,主要对调整志愿服务管理体制、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突出北京地方立法特色、完善激励促进措施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草案,志愿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并提出,北京为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也应当事先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激励志愿服务,修订草案提出,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制定信用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信用激励。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企业向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同时,北京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语言、医护、法律、心理、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应急救援、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北京提倡的志愿服务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服务对象,提倡在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出行等领域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另外,修订草案还补充了三项志愿者权利,即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了解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无偿、如实、及时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与此同时,明确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有协议。明确了志愿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