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正式发布
10月9日,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发布了最新版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提出,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0%。
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条例》中有12条内容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保障。包括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
《条例》调高了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比例,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分别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中30%和60%的指标。 《条例》还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始股东、技术骨干等不因企业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话语权,条例规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允许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享有更高比例的表决权、控制权,以保证科技创新企业保持技术优势和发展定力。
为强化涉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明确,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汇集政府和社会各方服务资源。针对政策缺乏兑现渠道、企业不知道怎么办等问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条例要求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政策应符合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的要求,政策应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需提交的材料等,不得附加“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提出,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或人才引进。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