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用立法手段固化中医药抗疫经验,加大人才培养,提出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医药规范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民众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根据《条例》,北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条例》要求,创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将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用师承贯穿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始终,确定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老中医传统技术的传承,把北京中医优秀的师承资源转化成优秀的服务资源,来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