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中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学校结核病防控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制定的《指南》,结合近年工作实践经验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中的各项防控措施,并附上相应表本卡册,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指南》全文共10章、27个附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各级各类学校,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使用。总体上看,《指南》较以往更加强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在结核感染人群检测上,要积极探索重组结核杆菌融合蛋白(EC)等新技术新方法的论证使用,提升检测效果;二是在接触者筛查环节,做到“应查尽查”;三是对满足预防性服药条件的感染者,做到“应服尽服”。
《指南》指出,健康体检是早期主动发现肺结核患者的重要手段。各级各类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中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新生入学体检原则上在学生入校前完成,最晚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学校和体检机构共商确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新生入学体检参照同年龄组人群开展。体检的内容主要是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的问诊、进行TST(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检测和胸部X光片检查。教职员工方面,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前完成;在职员工每年开展一次常规体检。
根据《指南》,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 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各级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学校、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