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各用人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
提升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保障经开区发展过程中的人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作为用人单位或员工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职业能力提升具体包括:
(一)员工自我职业能力提升;
(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职业能力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四条 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工作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负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补贴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 1000 |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1500 |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2000 |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3000 |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4000 |
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初级水平。
第六条 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学历或学位 | 补贴标准(元/人) |
在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并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2000 |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 4000 |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 5000 |
在生产一线技能岗位是指,具有生产现场的制造型企业中,与生产紧密相关的技术技能岗位,包括生产操作、维修、物流、仓库、安全、质检等岗位。经营管理行政岗位不属于生产技能一线岗位。
第七条 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职称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副高级职称 | 5000 |
正高级职称 | 10000 |
第八条 对于以上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中,先后两次取得了同工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等学历或学位、同等级别职称,并已获得过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含原培训补贴)的,不再重复给予补贴。
第九条 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按照年度进行申请和拨付,经审核和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具体工作要求以社会事业局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处理,并依据其和个人的出资情况或组织培训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与职业能力提升结果相关的薪酬、福利、激励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开展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申请单位,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执行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经开区政策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经开区财政可支配部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符合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京技管〔2018〕34号)(2019年12月31日废止)规定的证书、学历或学位、高级职称的,依据原办法标准按照2020年通知要求提出申请。202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学历或学位、高级职称的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
政策解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简明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