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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来源:国家档案局2021-01-22 09:27:201809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档案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7〕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档发〔2017〕6号)要求,国家档案局将于2021年1—3月对2020年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内容
    2020年,经财政部批复,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列入绩效评价范围,预算为6020.8万元。国家档案局将对2020年该项目中的所有任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内容见附件1。
    二、绩效评价方式
    鉴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覆盖面广、涉及任务单位多、资金规模较大,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评价工作组,根据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下同)汇总提交的本行政区域内任务单位项目材料情况进行评价,现场评价或召开绩效评价视频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三、绩效评价准备
    (一)填报相关报表及提供相关资料
    所有任务单位需如实填报《2020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2)中的附表1和附表2,同时按照《绩效评价单位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3)准备相关资料。各任务单位应按照省级档案
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将附件2中附表1—2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所列资料的电子版发送省级档案主管部门。
    (二)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需汇总附表1—2并撰写《2020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同时按任务单位收集附件3所列资料的电子版,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电子版,3月1日前将自评报告及附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国家档案局行财司计财处。
    行财司计财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宇馨 010-63096476
    馆室司综合档案馆业务指导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  蕊 010-556052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电子邮箱:zdda@saac.gov.cn


附件:1. 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2. 2020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附表1:2020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与计划对照表
         附表2:2020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政府采购情况统计表
      3. 绩效评价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2020年国家档案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