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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审议通过《扬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档案局2021-01-22 10:49:091324次

本报讯 近日,《扬州市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扬州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这是扬州市第一部档案工作方面的政府规章,旨在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好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办法》全文共35条,主要包括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管理、档案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条文坚持务实管用的原则,并突出地方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档案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全市档案工作整体推进、协同发展。二是明确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科技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加强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三是明确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对非遗档案管理和建立名人专题档案作出规定,明确了书籍、报刊、音像、图片等档案资源的收集管理要求。四是明确档案信息化建设方向,对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提供档案信息资源利用和社会共享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政务服务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明确档案走向开放的要求,对各级档案馆档案开放时限和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作了具体规定,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六是明确档案安全及监督检查事项,规定了各级档案机构档案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力保障了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依法治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月21日 总第3631期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