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拒绝退货赔偿?
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2021-03-16 11:36:231018次
案情简介
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果仁1袋,售价为9.63 元(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事后发现该食品已超保质期30天,于是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500元。超市方认为,按照超市理货程序相关规定,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整理,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于是,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是其商场所售超市无法举证进行抗辩。最终判定超市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案件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营者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期有举证的义务。超市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有保证其质量合格的义务,如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第二款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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