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在档案开放鉴定领域,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主体、缩短档案封闭期、保障社会依法利用档案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修订档案法施行的背景下,如何统筹规划,精准施策,确保档案及时、规范向社会开放,是档案开放鉴定人员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新修订的档案法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要求及影响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档案文化需求,新修订的档案法将馆藏档案的封闭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进一步提升了档案开放水平。同时,档案封闭期的缩短必然使得档案馆馆藏档案鉴定工作任务量激增。以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为例,按照新修订的档案法的要求,待鉴定档案的形成年度将由1991年变为1996年,意味着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需加紧完成1991年至1995年约50万件档案的开放鉴定任务。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三十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这一条款以档案种类为划分标准,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责任主体进行了科学客观的界定。一方面,馆藏档案鉴定从档案馆独立鉴定变为档案馆与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另一方面,进馆档案由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附具意见,使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前移。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将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纳入到开放鉴定工作中来,充分尊重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的鉴定意见,有利于保证档案信息开放的准确性。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明确了档案馆依法开放档案的义务,保障了社会公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馆需及时对封闭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依法开放,否则将可能面临被投诉、处分的风险。
多措并举应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新挑战
在新修订的档案法施行背景下,如何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4点出发。
一是建立合理的档案开放鉴定制度。严谨科学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是保障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基础。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由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共同负责。基于此,应对现行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作出同步调整。各地档案部门应尽快建立合理的档案开放鉴定制度,明确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的分工及职责。
二是要以会同鉴定模式开展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现有的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多为建立在档案馆独立鉴定基础之上的三审制。按照新修订的档案法的要求,需将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档案馆将承担划定档案开放鉴定内容、联系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协商开放或控制使用结果的责任,无形中增加了档案馆的工作内容。面对这一实际,要尽快建立各有分工、多方合作的档案鉴定工作体系,针对进馆档案,要加快制定档案进馆前的指导培训及进馆检查制度;在检查新进馆档案开放或控制使用状态是否合理时,针对存在异议的部分,档案馆要与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档案开放或控制使用状态。
三是加强档案开放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做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不仅需要熟练掌握政策理论、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对档案形成的时代背景、相关事件有一定的了解。以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为例,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人员大多并未从事过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现有档案开放鉴定队伍业务水平与新修订的档案法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宣传力度,对档案形成或保管单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提升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信息化水平。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档案整体工作的重要一环,从提升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效率的角度和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的高度来看,提升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信息化水平刻不容缓。档案部门应以数字档案馆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大力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信息技术的应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5月24日 总第3682期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