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档案工作 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第二批试点地区的通知
来源:国家档案局2020-07-27 10:29:26285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
根据《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函〔2019〕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试点工作有关安排,我局对各地补充申报、重新申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商民政部同意,确定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第二批试点地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等6个整体试点、辽宁省沈阳市等9个个别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推荐单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监督和指导试点地区及时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规,试点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各有关地市、县级档案部门应根据《通知》及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围绕各自申报选定的试点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试点工作,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试点任务,按要求向国家档案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等成果材料。
联系人:马 琳 何鸿达
联系电话:010-55605235(兼传真)
电子邮箱:jksncc@126.com
附件: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第二批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