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出台并实施《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档案作为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其中。
据悉,《条例》制定过程中,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积极参与征求意见的工作,对与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具体实际不相符合的部分加以修改调整。
《条例》五章四十八条中涉及“档案”“档案馆”“档案部门”的地方多达22处,凸显了档案工作在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中的显著地位。
《条例》对属于红色资源的档案进行了界定,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档案资料,均属于红色资源的范畴。明确了档案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的职责,规定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按照《条例》,档案部门与市党史研究机构、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一起,参与拟定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参与发掘整理红色资源,组织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预评审,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组织开展专业培训等工作。在建立红色资源档案信息平台,对红色资源修缮、修复给予指导和帮助等方面承担责任。档案部门积极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和研究,发掘、阐释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为传承弘扬红色资源提供理论支撑。
《条例》鼓励支持档案馆加强对红色资源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进行收集、研究和展示工作。鼓励档案馆将保管的具备开放条件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档案馆研究整理利用馆藏或者征集的红色档案,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多种形式的传承弘扬活动。鼓励推动与其他省市档案馆、党史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组建合作联盟,加强馆际红色资源共享和协作开发,开展红色资源巡展联展、人才培养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