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必将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自治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档案事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目标,共设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修改幅度大,创新亮点多,体现出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政治属性、压实工作职责。《条例》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党管档案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了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责任。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贡献档案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的重要批示精神,特别增加了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内容,提出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服务党史学习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讲好红色档案故事等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充分发挥档案在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基础、维护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作用,增加了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内容。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局馆协同。为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体制优势和档案馆专业优势,加强力量统筹,形成工作合力,依据档案局、档案馆法定职能,《条例》提出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档案工作检查、业务指导、档案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协同机制。《条例》细化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档案在整理、移交、接收、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措施,增加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收集、管理的内容。
四是坚持为民服务,搭建利用平台。在档案利用和公布方面,为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作用,《条例》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要求,规定了档案利用中相关主体的义务、权利及保障措施,优化了档案公布的渠道。《条例》还提出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保障措施的要求。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短板弱项。为解决自治区档事业发展瓶颈,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以提升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为目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细化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以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和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新增“监督检查”专章,规定监督检查的“六类事项”,明确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提出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执法、检查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12月29日 总第3926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