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北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和工作安排,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职责,要求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的部门、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并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根据需要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和档案馆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处置规范,明确了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范围、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收集范围、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全宗设置及分类。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数据库建设,各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数据库;各级重大活动组织举办部门建设重大活动档案数据库;各级公安、民政、交通、水利、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特大事件应对处置管理部门,分别建设相应重特大事件档案数据库。搭建查询利用平台,为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利用创造条件。强化资政服务,加大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资源开发力度,通过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形式,为重大活动组织举办和重特大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分工明确、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时,应吸收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综合档案馆参与,确保档案工作与重大活动组织举办、重特大事件应对处置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1月16日 总第3934期 第一版